藥學系畢業後中藥實習課程

  • 班別藥學系畢業後中藥實習課程 
  • 實習課程時間依學員及合格實習單位時間進行安排
  • 課程內容及目標

衛生福利部已於民國109年5月28日公告衛部中字第1091860623號文、教育部同步公告臺教高(五)字第1090072630A號文,修正「藥師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109學年度起入學公立或私立大專校院藥學系,畢業後取得藥師資格者,應於畢業前或畢業後修滿17個中藥課程學分及160小時中藥實習,並獲有證明文件,始得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

    畢業後藥師欲進行中藥實習,得向各該大專校院申請實習,由大專校院協助媒合至合格實習單位進行實習。

  • 指導教師

中藥實習單位之中藥實習指導教師

(領有有效中藥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證書或中醫負責醫師訓練之中藥學指導教師資格證書或臨床醫學指導教師資格證書。)

  • 招生對象

109學年度起入學公立或私立大專校院藥學系,畢業後取得藥師資格者或藥學系畢業後欲進行中藥實習者。

【本課程須全程參與課程,並接受實習單位指導教師評核及格者,始得領取結業證書。】

  • 優待辦法(須自行提供證明影印本,否則恕不優惠,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實習時數

優待對象

優待辦法

費用(新台幣)

160小時

ㄧ般身分

-報名費300元

-學費25,000元

$25,300元整

舊生(曾參加本中心課程者)

-免收報名費

-學費25,000元

$25,000元整

本校校友、本校(含附設醫院員工)之教職員生

-免收報名費

-學費優惠價23,000元

$23,000元整

實習時數

優待對象

優待辦法

費用(新台幣)

80小時

ㄧ般身分

-報名費300元

-學費15,000元

$15,300元整

舊生(曾參加本中心課程者)

-免收報名費

-學費15,000元

$15,000元整

本校校友、本校(含附設醫院員工)之教職員生

-免收報名費

-學費優惠價14,000元

$14,000元整

@上列祇擇一優待,不得重複。

  • 實習地點:

經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依據《中藥實習場所遴選要點》遴選合格之設有中藥調劑部門之醫院與診所、中藥製藥廠、兼營中藥業務之藥局或中藥販賣業。

  • 報名方式

1.線上系統報名實習:https://webap.cmu.edu.tw/Actregister/act_detail.aspx?act=3600

2.若報名身份校友或教職員生請附上相關證明,或致電04-2205-4326或透過官方LINE

  (LINE ID:@cce22054326)回復。

3.申請實習,需檢附以下文件

(紙本請寄中國醫藥大學推廣教育中心:404台中市北區學士路91號 )

(1)身分證影本。

(2)一吋大頭照1張。

(3)大專校院之藥學系畢業證書。

(4)藥師證書影本(若無可免)。

(5)優惠身分者請繳交相關證明資料。

  • 繳費方式:

1.郵政劃撥 (帳號:22182041,戶名:中國醫藥大學)

劃撥單上請於「備註欄」註明班別及學員姓名、劃撥收據

2.匯款轉帳

帳戶名稱: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

銀行名稱:土地銀行(005)北台中分行(0773)、銀行帳號:077051025001

轉帳證明:學員匯款後,請來電(04-22054326)或透過官方LINE(LINE ID:@cce22054326)提供帳號後5碼,匯款者學員姓名及班別名稱。

  • 退費辦法(報名費不退,退費程序請參照本中心之“退費注意事項”) 
  1.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實習日前退費者,報名費不退,退還已繳學費之九成。
  2. 自實際實習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退還已繳學費之半數。
  3. 如已進行實習時數超過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

*因實習單位人數已滿無法媒合,應全額無息退還已繳費用。

*溢繳費用者,應全額退還所溢繳之金額。

  • 課程注意事項

(1)本課程須全程參與課程,並接受實習單位指導教師評核及格(60分)者,始得領取修讀證明書。

(2)未經實習單位指導教師評核及格者,不發予修讀證明書。

(3)實習學員之住宿、膳食、交通津貼等由學員自理。

(4)學員在實習期間,如有不慎或故意損毀實習單位公物應由學員負責賠償。

(5)學員在實習期間如有損毀實習單位或第三人財物或其他損失,需負賠償之責。

(6)未經許可切勿擅自破壞藥品包裝及中藥材完整性。

(7)規定訓練時數不可短缺,請假事先核准,不足時數需補足實習時間。

(8)本課程謝絕旁聽及錄音錄影拍照,以尊重實習單位及實習指導教師。

(9)實習期間不可對外公開之事項,如病歷資料、內部作業資料、特殊製劑處方等,有保守機密之義務,尤其是「個資法」相關事項更要特別注意。

(10)實習單位經雙方確認安排後,概不更換。

課程簡章